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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粲都 比特币、环保币等虚拟货币交易在中国是违法违规行为。 2013年12月5日央行等五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称比特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

  粲都

  比特币、环保币等虚拟货币交易在中国是违法违规行为。

  2013年12月5日央行等五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称比特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

  2017年9月4日,央行等七部门发布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公告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

  2019年,深圳市和上海市也下发了关于防范“虚拟货币”非法活动的风险提示和开展虚拟货币交易场所排摸整治的通知。  数据显示,2019年以来,相关监管部门一共关闭了境内新发现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6家,分7批技术处置了“出海”虚拟货币交易平台203家、2家非银行支付机构,微信和支付宝共关闭支付账户将近万个。此外,指导微信平台关闭了约300个可以连接到炒币服务上的小程序和公众号。

  当然,对于某些“币圈”颇有“名声”的虚拟货币交易网站,一旦发现有违法违规现象,也将立即予以处置!

  虚拟货币在中国仍会被严打严禁

  需要强调的是,区块链并不等于虚拟货币!

  上述人士强调,“目前关于数字货币、虚拟货币的推广宣传活动都是违法违规行为。虚拟货币在中国仍会严打严禁。”

  具体看,未来将从两方面展开工作:

  一是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对以区块链开展的各类非法集资进行了风险提示,并组织各地开展清理整顿。金融监管部门与公安部门对于虚拟货币交易场所和ico活动坚持“露头就打”,并建立长效机制,防止其死灰复燃。

  二是扶优汰劣,引导区块链在支持实体经济的难点、痛点方面发挥有益的作用。关于促进数据共享、优化业务流程、降低运营成本、推升协同效率、建设可信体系等方面将是下一步工作主要遵循的方向。

  从目前情况看,社会各界对虚拟货币或是以虚拟货币为名的违法犯罪活动的共识正在进一步加深,包括刑事手段的介入以及各部门的协调联动会进一步加强。

  事实上,当前对于境内交易场所管控的非常严,各地都已建立了技术搜排的系统,部分地区金融办和应急中心也建立了实时技术接口。应急中心会定期搜排本地存在问题的网站,即刻发现,即刻处理。

  就支付环节而言,支付宝和腾讯建立了专门的工作团队,定期搜排,将不断加强此方面的技术升级。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借区块链炒作的虚拟货币交易场所主要在境外。对于交易市场在境外的情况,该人士表示,期待在虚拟货币领域建立监管协同机制,但由于各国监管“水位”不同,也需要一定的过程。不过,基于保护境内投资人的角度,监管部门也采取了一些相应的管控措施。
 

  喵喵律

  单纯的买卖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不犯法!比特币等不是法定货币,至少也是一种虚拟商品。

  不能作为货币流通,但是不影响其作为商品可以被购买持有。法律风险虚拟货币交易中由于其匿名性许多洗黑钱的也盯上了这个渠道,所以你可能在交易中收到的是黑钱。如果卖家被抓,你的账户里的虚拟货币就可能被冻结。

  更严重的是,当你明知对方的??来路不明是脏钱,还与其交易就可能构成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以上是你可能犯罪!

  还有可能是你的账户里的虚拟货币比特币被人盗走了,这种很难追回,而且平台也没有责任。案例:把赃款用于买币?案号:(2020)浙0602刑初328号

  2019年7月,一个冒充公安民警的人员,谎称被害人刘某(绍兴市越城区人)恶意透支信用卡涉嫌洗钱罪,以清查资产为名,套取其银行卡账户及密码,骗取被害人刘某人民币130余万元,其中人民币65000元通过多次银行转账至被告人郑*珍银行卡账户。

  被告人郑*珍等人,为上家提供实名银行卡账户、身份证信息、手机号码、提供人脸识别等帮助上家注册、运行火币账户,用于购买比特币,帮助转移赃款,并约定人民币1500元的好处费,实际得款人民币300元。

  这个案子最后判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了1年3个月,缓刑1年半。罚金一万元。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案例:虚拟货币被盗,平台无责?案号:(2016)京0108民初26753号

  本案争议焦点如下:

  一、币云公司对于涉案账户被盗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币云公司对于涉案账户中比特币被盗转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依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结合本案,币云公司作为服务提供方应对其未损害涉案账户安全,及已尽到合同约定的或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承担举证责任,据此,对于上述争议焦点,本院将结合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分别予以评述。

  ?对于第一点,币云公司对于涉案账户被盗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依据本案查明事实,本院认为涉案账户被第三方盗取的可能性较大,李萌虽主张币云公司监守自盗,但并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而币云公司举证证明其采用了md5技术对涉案账户密码进行了难以反推的加密处理,其所有人员无法知晓李萌的明文密码,故在李萌就其上述主张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本院对李萌的该项主张不予采信。

  李萌因其与币云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提起本次民事诉讼,与刑事案件的审理应属不同的法律关系,且现无证据证明双方在服务合同履行中存在涉嫌刑事犯罪行为,故涉案账户被盗的相关刑事处理并不影响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对币云公司应否承担违约责任做出认定。

  李萌虽主张涉案账户被盗系币云公司在交易规则设计、技术保护方面存在严重漏洞,未尽到应尽的资金安全保障义务,但未明确指明亦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币云公司在交易规则设计、技术保护方面存在哪些严重漏洞,而币云公司通过在用户协议中提醒用户妥善使用和保管账号和密码,邮箱,采用md5技术对用户信息进行难以反推的加密处理,对用户提现提币进行人工审核和甄别,对异常账户进行重点标注,对可疑账户进行身份验证甚至视频验证等一系列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来保障网站和用户账户安全。

  反观李萌作为此前曾投资过比特币的投资者,在注册涉案账户时未阅读用户协议,对涉案账户既未绑定手机号,也未进行谷歌双重验证,并使用家里的私人电脑和公司的办公电脑,通过在浏览器上记录密码的不安全方式登录涉案账户,其对涉案账户被盗存在过失,

  综上,李萌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币云公司未按用户协议约定,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障涉案账户安全,故其以币云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要求币云公司对涉案账户被盗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从法院的以上判决中可以看出,平台只要采取合理的加密措施,即履行了主要的账户安全保障义务,可以避免被盗币的时候承担责任。

  ?对于第二点,币云公司对于涉案账户中比特币被盗转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币云公司主张涉案比特币被盗转当日的转出申请指令虽然是由不同的境外ip地址发出,但涉案账户此前已被显示在多国的ip地址用户登录,李萌未通知其涉案账户异常或被盗,其在李萌完成视频认证,消除了对涉案账户指令均系境外ip地址发出的疑问后,有合理理由相信该操作系李萌本人进行,且其网站庞大的数据量使其不可能监控到每一条登录和交易信息,更不可能再对这些数据和信息进行逐一细致分析是否本人操作,是否有潜在风险,故其对涉案账户中比特币被盗转不应承担责任。

  对此,本院认为,币云公司的该主张合理,首先,涉案账户比特币被盗转的主要原因在于李萌本应妥善使用和保管的账号和密码被盗,币云公司对涉案账户的锁定和解锁与比特币被盗转并无因果联系,相反在客观上是一种保护措施。

  本案中,李萌于2016年7月6日在比特币交易网上同日注册、充值、购币并提币,且涉案账户的登录、操作ip地址显示为境外ip地址,而李萌又未登记手机号,在此情况下币云公司根据用户协议第十二条关于反洗钱的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关于反洗钱的规定,对涉案账户进行仅限制资金提现和比特币转出的锁定处理并无不当,涉案账户被锁定期间,先后被显示在卢森堡、罗马尼亚、法国的ip地址用户登录,但因账户被锁定,始终未发生资金或比特币被盗转情况,币云公司锁定涉案账户客观上也是对涉案账户中资金和比特币安全的一种保护。

  上述异常登录情况在涉案账户的安全中心中都有记录,李萌在此期间也多次登录涉案账户,如其及时浏览安全中心中的上述异常登录情况并通知币云公司,或可避免比特币被盗转,但李萌直到比特币被盗转后才进入安全中心浏览发现上述异常登录情况,存在一定过失。

  其次,李萌在发现其转出3个比特币的指令无反应后,与币云公司客服联系,于7月8日10时37分完成了视频认证,并于13时59分55秒自行撤销了该指令。在涉案账户解锁审核期间,显示在法国的ip地址用户于17时06秒申请转出涉案账户的全部比特币,比特币交易网于17时就该转出申请指令向李萌注册的电子邮箱发送了账户资产转出通知的电子邮件,提醒李萌涉案账户申请转出11.149个比特币,如果不是其本人操作,请尽快联系客服。从17时比特币交易网发出该提醒邮件到18时04分31秒该转出申请指令被通过,中间有1个多小时的时间,如果李萌及时阅读该邮件并联系客服告知该转出申请非其本人操作,则应可避免其比特币被盗转的后果,但李萌一直未阅读该电子邮件,自称直到18时08分才看到该邮件,其对此应存在一定过失。

  最后,币云公司通过视频认证,消除了对涉案账户指令均系境外ip地址发出的疑问,且其在涉案账户第二次转出申请指令发出后随即通过电子邮件对李萌进行提醒,但没有得到回应的情况下,通过该转出申请指令并不违反用户协议的约定,且李萌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币云公司有义务在得到李萌回应后才能通过该转出申请指令,故李萌主张币云公司对比特币盗转存在违约行为,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妥善保护自己的账号和密码以及邮箱??;异常登录情况平台应当提示用户,用户应当是及时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账号;虚拟货币平台的邮件及时查看。

  ?我的疑问是,视频认证是怎么消除多个异地ip的登陆这一异常情况呢。

  纵观本案,本院认为,比特币网上交易作为一项高风险的交易,服务提供方和使用方均负有保障交易安全的合同义务。本案中,李萌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币云公司在合同履行中未尽到合同约定或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而其自身在风险防控和损失的避免方面存在一定过失,故李萌主张币云公司在合同履行中存在违约行为的各项主张,均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其基于上述主张要求币云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萌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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